青岛市税务局助力13条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汇编之商贸产业
发布时间: : 2021-03-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或免税
【享受主体】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或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1)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条件: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②出口货物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②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适用财税〔2013〕96号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4)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财税〔2013〕96号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2.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
【享受主体】
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
【享受主体】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享受条件】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①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①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②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③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④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⑤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3)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4)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①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②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③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4.特定主体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
【优惠内容】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9号公告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2)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3)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①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②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5)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3.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享受条件】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