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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助力13条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汇编之促进物流业发展

青岛市税务局助力13条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汇编之促进物流业发展

发布时间: : 2021-03-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特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享受主体】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优惠内容】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享受条件】

(1)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②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③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④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③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④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2.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挂车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2)对挂车产品标注减税标识。

①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②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4)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3.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4.下调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将《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享受条件】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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