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助力13条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汇编之精品旅游产业
发布时间: : 2021-03-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旅游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享受条件】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③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④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