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助力13条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汇编之现代海洋产业
发布时间: : 2021-03-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远洋捕捞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
(2)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海水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海水养殖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海水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捕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从事捕捞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4.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捕捞、养殖渔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
【优惠内容】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