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助力13条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汇编之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发布时间: : 2021-03-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销售的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电动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电动汽车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享受条件】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销售的电动汽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第五款
2.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享受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3.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约能源的车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②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②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4)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②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
③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
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
(5)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6)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4.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
【享受主体】
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