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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助力13条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汇编之高端装备产业

青岛市税务局助力13条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汇编之高端装备产业

发布时间: : 2021-03-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享受条件】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2.研制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2)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88号)

3.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62号)

4.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5)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6)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84号)

5.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

【优惠内容】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6.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①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②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2)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①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②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3)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4)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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