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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关于对XXX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关于对XXX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5-1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即税公〔2021〕34号

XXX:(纳税人识别号: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签章)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环秀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即环税通〔2021〕502号

XXX:(身份证号XXX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于2021年3月2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XXX执恢XXX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XXX(又名XXX)名下位于即墨区环秀街道石棚子村进村路以南,石棚子村企业以西土地使用权【证号:即国用(2003)字第XXX号,证载面积5912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XXX所有。被执行的财产成交价格为5415510.80元。根据《关于王淳暖法院强制执行权属转移税款核实报告》,你应缴纳增值税257881.47元,城建税9025.85元,教育费附加3868.22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578.81元,印花税1353.90元,土地增值税2523102.46元,个人所得税408905.22元,上述合计应缴人民币3206715.93元(叁佰贰拾万陆仟柒佰壹拾伍元玖角叁分),限于2021年5月17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若同我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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