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124号
发布时间: 2021-06-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锻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XXX5018M)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314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组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检查组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已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2021年4月30日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
你单位2015年8月取得的上游企业青岛XXX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XXX4187768)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5年8月28日,发票代码3702151130,发票号码02022158至02022162,金额合计443295.73元,税额合计75360.27元,价税合计518656.00元。上述5份发票已于2015年9月份认证抵扣。你单位2015年9月取得的青岛XXX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XXX34187768)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5年9月15日,发票代码3702151130,发票号码02068624至02068625,金额合计199158.98元,税额合计33857.02元,价税合计233016元。上述2份发票已于2015年9月份认证抵扣。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0年6月16日认定为虚开。
你单位2015年12月取得的青岛捷锐斯特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3334109401)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5年12月10日,发票代码3702151130,发票号码00788930至00788932,金额合计297582.22元,税额合计50588.98元,价税合计348171.20元。上述3份发票已于2015年12月份认证抵扣。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10月24日认定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应作2015年9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9217.29元,应补缴2015年9月份增值税109217.29元;应作2015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588.98元,应补缴2015年12月份增值税50588.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9月份城建税7645.21元;应补缴2015年12月份城建税3541.2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9月份教育费附加3276.52元;应补缴2015年12月份教育费附加1517.67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5年9月份地方教育附加2184.35元;应补缴2015年12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011.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