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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123号

发布时间: : 2021-06-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XXXQF9M4U)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292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7月12日现金支付材料费59000.00元;2018年8月5日现金支付材料费26000.00元,合计:85000.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扣税票据。当年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2018年9月第26号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85000.00元没有合法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8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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