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34号
发布时间:: 2021-06-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XXX3557,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乔戈庄村三城路127-1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38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税人联系不上,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乔戈庄村三城路127-1号实地查找不到,2016年5月18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2020年12月10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0年12月14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从2015年4月至11月,对外开具发票存在集中开具现象,经对你单位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进行查询,你单位与上游企业之间基本无资金往来记录,与57户下游企业之间有33户无资金往来,同时资金存在明显闪进闪出现象。
(三)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查找不到,存续期内未进行过所得税申报,未报送过财务报表,没有人工费、加工费、水电费等支出,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加工生产设备、委托加工等,综合判定你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4月-2015年11月对外开具446份未作废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2670324.73元,虚开税额7253955.67元;对你单位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取得并抵扣427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2293507.33元,虚开税额7189896.57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3份,虚开金额84963832.06元,虚开税额14443852.24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