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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150号

发布时间: : 2021-06-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364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3月取得天津市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6035833,金额90704.27元,税额15419.73元,价税合计106124.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2016年3月取得由天津市凯耀福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转出15419.73元,应补缴增值税15419.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1079.3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62.59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8.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的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上述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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