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87号
发布时间: : 2021-07-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龙振康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2350324750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三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49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原即墨国税局于2017年8月开始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72份。由于你单位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均已被法院判决,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不应按照税总发〔2016〕172号文定性,因此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即税处〔2018〕16号)予以更正。
(二)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7)鲁***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王***伙同被告人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以其实际控制的该单位的名义,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先后向青岛和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市东方水阀有限公司、青岛正海机械有限公司、保定杰达铸造有限公司、保定麦克赛尔铸造有限公司、上海屿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鼎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青岛青芳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上述开具及取得发票金额13694077.46元,税额2327993.29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向青岛鼎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市东方水阀有限公司、青岛和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正海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屿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保定麦克赛尔铸造有限公司、保定杰达铸造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开具1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及取得青岛青芳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3694077.46元,税额2327993.29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