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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95号

发布时间: : 2021-07-2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85519H,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国家泊子村村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54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对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国家泊子村村东实地寻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于2021年5月13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你单位于2017年5月8日为非正常户,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取得青岛祥顺泰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票日期:2015年5月,发票代码3702144130,发票号码02882886,金额85545.98元,税额14542.82元,价税合计100088.8元,于2015年6月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0]420号)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你单位取得青岛天泽祥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票日期:2015年6月,发票代码3702144130,发票号码04184989,金额59858.46元,税额10175.94元,价税合计70034.4元,于2015年7月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225号)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相关规定:你单位取得的青岛祥顺泰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天泽祥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4718.76元,补缴增值税24718.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1730.3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41.56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84.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上述税款都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补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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