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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20号

发布时间: 2021-07-2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3551171)《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46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15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检查组拨打税务登记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电话1836***2500(多次拨打,无人接听)、186***6832(空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经实地核查并拍照,未找到你单位,并于2021年6月7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该单位已走逃(失联)。2021年6月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青税稽二检通一﹝2021﹞772号)。

2、你单位接受睢宁县仁浩泰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有4份:发票代码为3200162130,发票号码为62096030—62096033,发票金额合计316239.32元,税额合计53760.68元,价税合计370000.00元,货物名称:布,税率17%,开票日期均为2017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经青岛市税务局大数据应用平台查询该单位银行信息,在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明细中未发现与睢宁县仁浩泰纺织有限公司相关的资金交易往来。

二、 处理决定

对你单位2017年度涉嫌接受睢宁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我局暂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你单位合计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金额合计316239.32元,税额合计53760.68元,价税合计370000.00元,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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