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19号
发布时间: : 2021-07-2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583694496A)《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46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检查组于2021年6月9日到你公司注册生产经营地址为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805号12号楼3单元302户实地检查,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805号12号楼3单元302户为居民住宅,经多次敲门无人应答。税务检查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检查组于2021年6月7日采取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进行邮寄送达,EMS中国邮政速递回复电话不接、家中无人未邮寄已回退邮件,邮寄无法送达。2021年6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已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8〕20号),青岛悦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发票代码为3702151130,发票号码为02053797至02053799共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你公司与青岛悦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资金闪进闪出及资金回流。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国税发〔1996〕210号、税总发〔2016〕172号、总局2016年76号公告,该公司收到青岛悦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代码为3702151130,发票号码为02053797至02053799共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99547.86元,税额为50923.14元的行为建议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议集体审议。
3、该案件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