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196号
发布时间: : 2021-08-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1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天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541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14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5月取得沈阳备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63130,发票号码02006575-02006579,金额合计450854.71元,税额合计76645.29元,价税合计527500.00元,于取得当月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76645.29元,因你单位2017年7月已做进项税额转出76645.29元,因此本次检查不再追缴上述增值税税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