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22号
发布时间: 2021-08-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山东***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30***BBEB2B)《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471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4月7日对你单位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于2019年8月14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组先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拨打电话进行联系,134***8999、1865***661是空号,联系不上你公司负责人,到该企业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层进行实地查看,发现该地址无登记注册企业,无法进行检查。我局于2019年9月27日发出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经对你单位的银行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远洋广场支行(账号是371501***1000000172),未发现与上游单位有资金交易记录。
3、对你单位取得长春市俊久鑫炭块有限公司开具给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共有5份,发票代码2200162130,发票号码:02913791#-02913795#,金额合计496153.85元,税额合计:84346.15元;长春市福恒源炭块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给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共有5份,发票代码2200162130,发票号码:02913736#-02913740#,金额合计496153.85元,税额合计:84346.15元,根据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7月17日开具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刑事判决书(2018)鲁0302刑初296号确认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在与下列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购买夏津县长工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合计2956837.63元,税额合计502662.37元;购买夏津鸿利锴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合计2974188.06元,税额合计:505611.94元;购买北票鑫茂碳制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合计1885384.63元,税额合计320515.37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取得夏津县长工新能源有限公司、夏津鸿利锴新能源有限公司、北票鑫茂碳制品有限公司5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7816410.32元,虚开税额1328789.68元。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提交集体审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