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23号
发布时间: 2021-08-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DNDGY5J)《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504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7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5月16日,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王***,电话无法接通,经对注册地青岛市李沧区***室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取得上海焱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2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3100164130,发票号码05761930-05761950,货物名称涂料、胶泥、轴承套圈、电缆、截齿、抗磨液压、轴承保持器等,金额2056389.2元,税额349586.12元,价税合计2405975.32元,当月抵扣进项税额。
你单位另取得上海原生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2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100171130,发票号码09566175-09566185,货物名称电缆、带钢、铁精粉等,金额1084026.12元,税额184284.46元,价税合计1268310.58元,当月抵扣进项税额。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作2017年6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33870.58元,应补缴2017年6月增值税533870.5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37370.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016.12元。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0677.41元。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