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
留言时间:2020-04-28
纳税人所属地
青海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如果您要确认人员成本,首先需要将返还手续费计入公司收入,收入成本要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