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周某兰
标题: 省级孵化器企业的创业空间服务收入开票时税收分类编码如何选择
内容:
省级孵化器企业的创业空间服务收入,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应该选择哪一项具体税收分类开票;如果税收分类选择的是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8〕120号税收政策
咨询时间:
2022-01-18 11:11:30
答复内容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您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内容,需要按照您为在孵对象提供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处理时间:
2022-01-21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