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税收知识热点答疑(十)
发布时间: 2022-12-01 15:45 来源: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01.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其固定资产购置的时点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2.符合哪些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第二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03.受票方收到电子增值税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
答:电子专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
验证电子签名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
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
验证电子发票监制章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上方椭圆形的发票监制章,选择“验证”,即可显示验证结果。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04.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第一条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05.青海省电子税务局中按期应申报界面提示“没有申报清册信息”怎么办?
答:建议纳税人从以下几方面排查:
(1)确认是否在当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可以选择切换主管税务机关后查看是否带出未申报信息;
(2)通过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查询确定税种认定信息是否合适;
(3)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基本信息-纳税人状态是否为正常;
(4)如果在申报期内变更过税费种认定信息,建议在按期应申报界面点击“重置申报清册”按钮,重新获取最新的未申报信息。
06.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开通了信息下载权限,怎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明细?
答:操作流程:(1)在所属主管税局大厅进行了扣缴端数据下载备案,备案时局端采集的人员必须要有单位办税权限;(2)选择“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3)在”人员信息下载采集模块“会自动弹出信息下载弹窗提示,点击下载,输入手机验证码,点击验证,提示下载成功后,核实信息无误即可。
注意事项: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后要在3天内(包括开通当天)完成信息的下载,超过有效期3天需要联系税局重新开通该权限。如果单位人不多,可以建议纳税人重新录入员工信息。
07.业主和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备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因此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08.我单位是一家民办的科研机构,从企业接收了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你单位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09.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个人的账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个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什么时间申报缴纳?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十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