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电发票”受票试点政策规定及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22-10-14 15: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全电发票”受票试点政策规定及问题解答
“全电发票”受票试点
政策规定及问题解答
2022年8月
“全电发票”受票试点政策规定及问题解答
一、青海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扩围试点工作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扩大受票范围有关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金四便函〔2022〕75号)的要求,青海省于2022年8月28日起,开展全电发票受票扩围试点工作。
二、青海省纳税人接收试点地区全电发票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8月28日起,青海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三、青海开展“全电发票”受票的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持续开展全电发票的试点工作,前期已经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进行了试点,从8月28日开始,青海作为全国范围内大循环阶段的第三批试点单位,正式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四、推行全电发票的意义
(一)纳税人视角
从纳税人视角来看,使用全电发票无需领用UKEY、无需领用发票,在通过可信身份体系认证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不受地域、平台、时间限制即时开票,提升开票便捷度;电子发票以要素化数据电文承载交易信息,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电子化入账,有利于会计核算的全程无纸化,大幅降低纳税人用票成本。
(二)税务人视角
从税务机关视角来看,推行全电发票节约大量纸质发票印制成本,利用“信用+风险”等级对纳税人开票额度进行授信,减少了票种核定、票量审批等人工干预环节,大幅提升了发票管理效率,降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随着全电发票的全面推广运行,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业务数字化,加快了税务机关从流程驱动的管理模式向数据驱动管理模式转变,通过对发票数据的深度应用,可以穿透税种管理、关联业务场景、形成风控链条,以此撬动税收现代化改革取得突破。
五、什么是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就是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而是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六、全电发票与纸质发票的区别
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全电”发票变革的是管理模式和技术实现,不变的是价值内涵。“全电”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由于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在有效防范假发票上大大超越了传统纸质发票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
七、全电发票与现行电子发票的区别?
现行电子发票基于现行纸质发票样式和全部管理流程,仅将纸质发票票面电子化,是纸质发票的电子影像和电子记录。管理上减少了发票印制和存储环节,其领用、发售、开具、限额、缴销等沿用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俗称“纸电”发票。
(一)管理方式不同
“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要先申领专用税控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申领专用税控设备和进行票种核定,信息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票额度,按照全新管理流程,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发票交付手段不同
“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打印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全量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
(三)发票生态不同
对“纸电”发票,税务部门的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专用税控设备“控票”,发票平台功能较为单一,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平台互相独立。“全电”发票推行后,发票管理转变为依托大数据管理体系,从“控票”向“控事”转变,平台功能从单一向开放生态体系转变,“全电”发票的开具、交付、查验等应用深度融合,让纳税人享受“一站式”服务。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可以免费对接税务信息系统,无需租用第三方平台,“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八、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一)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二)特定内容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青海省纳税人在取得全电发票时,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向开票人提出特定业务需求,开票人将按规定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青海省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九、使用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一)用票更便捷
发票数据应用更丰富。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数据的规范化管理,为向纳税人提供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二)入账归档一体化
税务机关将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十、青海省纳税人如何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含哪些类型的发票?
青海省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青海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十一、青海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青海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十二、青海省纳税人如何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含哪些类型的发票?
青海省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青海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十三、青海省纳税人取得哪些类型的发票可进行用途确认?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青海省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十四、青海省纳税人如何红冲全电发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十五、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十六、青海省纳税人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青海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十七、青海省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受票方纳税人如需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