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税收知识热点答疑 (十二)
发布时间: 2022-12-22 15:37 来源: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1.企业2020年发生的业务,因为没有相关凭证未做税前扣除,今年收到了对方开具的发票,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追补至2020年度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02.公司发放的202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适用单独计税吗?
答: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03.企业本月一次性收取两年房屋租金,需要分年度确认增值税收入吗?
答: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04.未曾任职的企业给我申报了收入,该如何处理?
答:请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或点击下方【服务】→【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根据需要选择“税款所属年度”和“所得类型”进行查询个税申报记录。若对某条申报记录存在异议,可直接在明细信息中,点击页面右上角【申诉】按钮发起异议申诉,税务机关将会及时受理。提交申诉后,通过【我要查询】或【服务】→【异议处理查询】,可以查看税务机关的处理情况。
05.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取得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06.企业破产后,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07.企业之间有购销的订单,但是没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08.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能享受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9.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时,输入查验项后,提示网络异常可能是什么原因?
答:提示网络异常可能的原因是:
(1)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无法正常显示
(2)浏览器版本问题,查验平台目前支持火狐50.1、谷歌55.0、IE9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仍页面显示不正常,可清除浏览器缓存,重启浏览器后再进行查验
(3)操作系统问题,查验平台支持操作系统包括Windowsxp、Windows7、Windows10。
10.如何查询对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答:通过“青海省电子税务局”(无需登录),在主页右下角【公众服务】栏目,点击【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根据纳税人识别号或名称即可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