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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12366税收知识热点答疑(一)

12366税收知识热点答疑(一)

发布时间: 2022-08-26 10:34  来源: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1.我享受了留抵退税政策,现在税款给我成功退回了,为什么这个月我在填写申报表时有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但是附加税费的报表中没有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单位取得一张发票,经查询,显示销售方是非正常注销状态,什么是非正常注销?这张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因此,纳税人如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符合规定的发票使用。

3.我们企业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了一套600万元的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对设备器具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对设备器具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在购置时点上,属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金额上,其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三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四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4.我们单位之前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现在最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是否发生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没有调整,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20日。

6.收到的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8.青海税务APP代开的电子发票,开具错误怎么处理?

答:电子发票只能红冲不能作废。税务机关已经审核通过的电子发票,发现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红冲处理。

9.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时,部分销售额开具了专用发票,是否等同于放弃免税政策?

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如你公司选择放弃免税,应对对应的销售收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0.在青海省电子税务局中操作企业所得税(跨区域)项目部预缴时无法关联,找不到对应的报告编号如何处理?

答:将预缴期的属期改为月,点击关联后修改录入日期的起止时间,即办理报告的年度及月份(报告填写的合同时间)。

11.银行账户变更了,如何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答:先将之前的三方协议撤销成功后再重新签订,撤销路径是: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撤销或者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网签三方协议撤销。签订的路径是: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

(注:签订成功后需要在网签三方协议界面勾选已签订的协议点击验证,提示验证成功即可使用三方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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