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隆志向
标题: 关于是否免增值税的咨询
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医药批发企业,属于青海省工信厅确定的疫情物资保障企业,在2020年疫情期间我公司销售了大量口罩等疫情物资。请问:此类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咨询时间:
2020-04-11 10:42:49
答复内容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处理时间:
2020-04-13 1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