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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你药房2020年1-3月存在冲红适用3%征收率发票!同仁惠民大药房-其他违法

同仁惠民大药房-其他违法

发布时间:2020-11-04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同仁惠民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32321MA75TA4X5U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92632321MA75TA4X5U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2632321MA75TA4X5U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蒋敬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30521******2615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税稽罚〔20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同仁惠民大药房-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药房2020年1-3月存在冲红适用3%征收率发票,重开1%征收率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2020年1-3月实际含税销售(营业)收入1,096,679.10元(不含税金额为1,071,352.96元),1-2月按3%征收率征收(销售收入的不含税金额为730,630.42元), 3月享受1%征收率(销售收入的不含税金额为340,722.54元),应缴纳增值税25,326.14元,个人所得税4,285.41元,地方教育附加253.26元(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教育费附加379.88元(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633.16元(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已缴增值税10,617.06元,个人所得税4,145.85元,地方教育附加106.17元;教育费附加159.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5.42元。少缴增值税14,709.08元,个人所得税139.56元,地方教育附加147.09元;教育费附加220.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7.74元,合计补缴税款15,584.10元。

处罚依据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补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少缴税款15,216.38元(其中:增值税14,709.08元,个人所得税139.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7.74元) 50%的罚款,共计7,608.19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少缴税款15,216.38元(其中:增值税14,709.08元,个人所得税139.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7.74元) 50%的罚款,共计7,608.19元

处罚金额(万元) 0.76081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违法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7 00:00:00

处罚有效期 2020-08-07 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0-08-24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32300015042158T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3230001504215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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