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杨明
标题: 重组后采矿权变更
内容:
企业重组中,企业将有采矿权证的砂石矿开采加工销售项目的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这种资产重组中涉及采矿权证变更名称行为是否须按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证收增值税?
咨询时间:
2020-12-04 16:58:11
答复内容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处理时间:
2020-12-1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