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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关注!企业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了销售折让,在什么时候冲减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了销售折让,在什么时候冲减企业所得税收入?

发布时间:2020-09-11 12: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0年9月11日 回复日期: 2020年9月11日

来信标题: 企业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了销售折让,在什么时候冲减企业所得税收入?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企业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了销售折让,在什么时候冲减企业所得税收入?

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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