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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提前开了3个月的税票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10-15 厦门 企业所得税 我要评论

提前开了3个月的税票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留言时间:2022-10-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是餐饮公司,为某公司提供职工餐,向对方提前开了3个月的税票,请问所得税收入应该如何确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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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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