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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销售发票开具

10-15 厦门 我要评论

销售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2-10-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比如1-6月我司都有销售货物给客户A,1-6月我司都会按全部的销售收入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客户只需我司提供3-4月的发票,1-2月和5-6月不需要发票,我司是否只需开具3-4月的发票?该客户A经常是某些月份要求提供发票,某些月份不要求提供发票,针对这种情况,我司可否按客户的要求操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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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59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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