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2-11-23 08:36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2-11-07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请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房产可否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1-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