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料的定义
留言时间:2019-11-04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中,4.2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生产的纤维板,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70%。”
“备注:2.(1)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计算。”
根据《中密度纤维板》(GB/T 11718—2009),3.1.1中密度纤维板,以木质纤维或其他植物纤维为原料,经纤维制备,施加合成树脂,在加热加压条件下,压制成厚度不小于1.5mm,名义密度范围在0.65g/cm3-0.8g/cm3之间的板材。
实际在纤维板生产过程中,使用木质纤维为原料,合成树脂(胶水)等为辅料。辅料占产品重量的比例约为10-20%。如果原料包含合成树脂,就没有产品可以达到综合利用原料占比95%的标准了。
问题:产品原料是指木质纤维,还是木质纤维加合成树脂(胶水)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11-06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中,关于综合利用的资源及产生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均是正列举,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纤维板时,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计算,辅料不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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