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资金的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25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联合下发:
财税【2019】67号
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现就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以下称移交企业)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以下称接收单位),在划转环节对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均不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接收单位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对移交企业及其上级主管企业(含集团公司)承担的分离移交资产维修改造资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同时,移交企业及其上级主管企业(含集团公司)取得的分离移交补助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对接收单位取得的“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配套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文件,我单位为接收企业,收到移交单位支付维修改造配套资金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现在移交企业要求我单位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与付款。经咨询管辖税务局认为,文件明确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开也只能开普票。现征求区局指导是否应开据发票,如何开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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