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契税
留言时间:2021-07-28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我单位2020年12月份购入23亩地土地出让金价格为2958万元,另一国有企业于2016年购入28亩土地出让金价格为1935万元,因规划调整现单位将本单位23亩的土地与国有企业购进的28亩的土地进行置换,置换时双方依据现在市场价格协商一致双方都不支付补价直接置换,请问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以及《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相关规定我单位是否可免征契税。麻烦请以文字形式回复,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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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7-28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再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四、办理材料:
2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4,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交换协议等资料,税务机关会根据不同地区土地基准地价确定交换价格,若土地交换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