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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关于政府补贴收入确认 请通过邮箱回复

关于政府补贴收入确认 请通过邮箱回复

留言时间:2021-07-26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我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表述为:X开发区政府以Y公司当年实际生产的z货物数量的50%为基础,给予1000元/件的补贴。

我公司需要按照上述政策,不论是否收到补贴都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你单位签订的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论是否收到补贴,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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