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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支持创业社区建设优惠政策清单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支持创业社区建设优惠政策清单

时间:2022年3月1日 16:09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序号

政策级别

发文单位

政策依据文件

执行期限

政策具体概述

1

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3

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1000万元以下)。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

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

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

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7

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①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②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③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④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

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重点群体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新财法税〔2019〕15号)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新财法税〔2019〕15号)。                                     

9

国家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新财法税〔2019〕12号)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新财法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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