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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咨询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以BOT方式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是否属于2019年60号文规定的“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2、垃圾处置费收入和发电收入是否属于“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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