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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3号.2013年60号公告中之规定二手车经销商收购车辆是属于经销业务,那收购二手车时经销单位是否可以自行开具二手车统一发票?

09-29 解读2013年60号公告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解读2013年60号公告

内容 尊敬的省税务局领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3号.2013年60号公告中之规定二手车经销商收购车辆是属于经销业务,那收购二手车时经销单位是否可以自行开具二手车统一发票?望领导给与明确解答,因为湖州本地税务部门不允许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时自行开具二手车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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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200500886 提交时间 2020-05-20 12:43:0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时开具发票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规定,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向购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您问题中描述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符合二手车直接交易规定,即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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