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境外服务费的涉税问题
内容 税务局领导,您好!我是在下沙,遇到涉外业务涉税问题,对于对接税务老师给的答复,我存在很大疑问,具体如下:业务描述:我们与欧洲一家新药研发型公司达成协议,引进他们的几个产品,在中国申报并上市,该产品在中国的所有权益都归我们。这是一个典型的特许权使用费案例,且交易对方在中国境内无研发等任何业务活动。关于涉及的税种税费,税务老师答复如下:1,代扣代缴所得税,10%。2,增值税,6%+教育及附加。理由是特许权在国内产生利益,所以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上述结果,第2点我有异议,感觉对税务政策的解读,有很大偏差。理由如下:特许权这个案例,可以一分为二。一、特许权所依赖的知识产权的获取,二、特许权的使用并受益。前者研发活动都在境外产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上述建议与政策不符,忘帮忙税务局各领导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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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191200774 提交时间 2019-12-23 20:07:0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关于对编号为LDXX20191200774咨询件的回复
近日,我局接到编号为LDXX20191200774的咨询件,来电人咨询:其企业与欧洲一家新药研发型公司达成协议,引进其产品在中国申报上市,该产品在中国的所有权益归属该公司,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接到该咨询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与来电人取得联系,对来电人咨询的情况进行核实。
现将情况反馈如下:经我局核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欧洲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告知来电人后,来电人对回复表示满意。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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