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购入农产品的浙江省机打通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吗?
内容 老师:您好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从水稻专业合作社购入大米销售,农业合作社给我们开具的是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该发票可以按9%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增值税的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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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191200772 提交时间 2019-12-18 10:08:1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行税率是9%。该票为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9 10:41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