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2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周海宏等代表在台州市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椒江区行政村规模调整后续的议案》(第32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经我局核实,此次椒江区行政村规模调整从税种上来看,仅增值税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行政村合并后如果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须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而导致税负变化。但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基层税务局并无权力针对个别群体制定特殊的税收政策,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议案中提及的城镇标准,在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中,仅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但自椒江镇改街道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一直按7%执行(大陈镇为5%),对于此次行政村规模调整后的税负并无影响。
行政村改社区后,其余税种如提案中提到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均无变化。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曹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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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