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路第59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民政局:
张小燕等代表在台州市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路第59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积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税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利用税收政策激励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税务机构改革以来,全市税务系统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推出4大类13项61个子项便民服务措施,通过推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四个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减税降费。针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也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户籍、文化娱乐等服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根据《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4.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根据《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与减免照顾。
二、深入企业及时响应纳税人需求
台州市税务系统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反映的突出问题,2019年上半年开展全国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基于12366语音服务平台手机数据,完善12366语音服务月报制度,开展纳税人需求分析,为纳税宣传辅导提供参考。持续推进局领导定点联系大企业工作,开展税企高层对话,举办大企业座谈会。推进“妈妈式”服务,开展“五问入企、五心服务”活动,走访调研民营企业,瞄准痛点和堵点,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一)主动服务,及时传递政策信息。充分利用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网站、微信等网络平台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将最新的优惠政策及时传递给广大纳税人,扩大优惠政策知晓面。通过领导带队调研、干部实地走访、办税厅现场辅导等方式对纳税人开展点对点的税收宣传辅导,让纳税人不仅熟悉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均有清晰的认识,切实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优化服务,持续提升办税便利度。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进一步扩大纳税资料备案改留存备查范围,申报即享受优惠等举措,简化享受政策的程序和资料,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
(三)改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组织开展对涉税应用系统供应商和运维服务商运维服务工作评价,引导涉税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商提升运维服务能力。加强税收宣传咨询管理,做好12366热线管理,及时准确答复税收咨询,加强纳税人网上学堂建设。建设和完善征纳沟通平台,完善“税小蜜”和其他各项功能,制定并下发管理规范,做好平台运维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持续推进“一门办”,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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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