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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黄岩智能模具特色小镇建设的建议!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黄第19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黄第19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池松华等代表在台州市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黄岩智能模具特色小镇建设的建议》(黄第19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有效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税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利用税收政策激励特色小镇建设与发展。税务机构改革以来,全市税务系统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推出4大类13项61个子项便民服务措施,通过推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四个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减税降费。针对特色小镇建设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有关的设备、器具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加速折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社保非税方面优惠政策

1.“小升规”企业(是指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2.“个转企”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3.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4.自2016年2月1日起,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减免规定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深入企业及时响应纳税人需求

台州市税务系统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反映的突出问题,2019年上半年开展全国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基于12366语音服务平台手机数据,完善12366语音服务月报制度,开展纳税人需求分析,为纳税宣传辅导提供参考。持续推进局领导定点联系大企业工作,开展税企高层对话,举办大企业座谈会。推进“妈妈式”服务,开展“五问入企、五心服务”活动,走访调研民营企业,瞄准痛点和堵点,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一)主动服务,及时传递政策信息。充分利用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网站、微信等网络平台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将最新的优惠政策及时传递给广大纳税人,扩大优惠政策知晓面。通过领导带队调研、干部实地走访、办税厅现场辅导等方式对纳税人开展点对点的税收宣传辅导,让纳税人不仅熟悉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均有清晰的认识,切实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优化服务,持续提升办税便利度。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进一步扩大纳税资料备案改留存备查范围,申报即享受优惠等举措,简化享受政策的程序和资料,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

(三)改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组织开展对涉税应用系统供应商和运维服务商运维服务工作评价,引导涉税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商提升运维服务能力。加强税收宣传咨询管理,做好12366热线管理,及时准确答复税收咨询,加强纳税人网上学堂建设。建设和完善征纳沟通平台,完善“税小蜜”和其他各项功能,制定并下发管理规范,做好平台运维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持续推进“一门办”,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王典    

联系电话: 88523178                邮编:3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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