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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微园区建设的提案!关于市五届三次党代会第201904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三次党代会第201904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经认真研究,我单位对于中国共产党台州市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微园区建设的提案》(第2019042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税发〔2018〕67号)文件精神,我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做到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积极推动台州小微企业园建设,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入园发展。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减免优惠。对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免。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入园小微企业应税所得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各行业最低标准执行。

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18年至2020年底,再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2020年底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2020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规定:

1.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6.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十、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额,对于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根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台州市核定征收率明确为按最低标准5%执行。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曹燕飞

联系电话:88601305                 邮编:3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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