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路第39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章允志等代表在台州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社会办医变更经营性质的建议》(路第39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缴纳税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二十六条第(四)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就是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收入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由此可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以上五项内容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取得的收入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具有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改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财税〔2018〕13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具体见上文),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以上是社会办医变更经营性质所涉及的主要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政策出台权限在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议案中反映的问题,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叶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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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