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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省外务工人员来台州就业的政策支持的建议!关于市五届人大四会议玉第12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会议玉第12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选玉等代表在台州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省外务工人员来台州就业的政策支持的建议》(玉第12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省外务工人员可享受的个税优惠政策

自去年10月份个税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减免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出台了提高工资薪金免征额、调整工资薪金税率级距、综合所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政策以及提高经营所得项目免征额、调整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优惠政策。经梳理,现将我市税务系统2018年以来所遵循和执行的主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四是《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对省外务工人员的税收政策支持

一是不折不扣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政策。省外务工人员无论是就业还是自主创业,均能享受到各种相应的个税政策优惠。下一阶段,我们要在宣传对象广覆盖、辅导形式多样化、政策落实深入抓、改革效应最大化上下功夫,使得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二是积极争取更多税收政策支持。外来务工人员是支撑我市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城市工业发展提供主要劳动力,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权限在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对于外来人员就业创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头三年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政策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葛颖芳

联系电话:88203753                  邮政编码:3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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