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仙第22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卫东等代表在台州市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减免两地缴纳企业统筹部分社保费用的建议》(仙第22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关于员工异地缴费的基数扣除问题,根据浙政办发〔2016〕152号文件第12条“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规定“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按浙江省税务局的操作意见,原则上应在工资发放地参保缴费,企业驻外人员因实际需要在工作地缴费的,允许扣除的工资额度按实际缴纳统筹部分社保费的缴费基数掌握。
我市各县(市、区)税务局认真贯彻执行该操作意见,当地企业凭员工异地参保证明,允许按实际缴纳统筹部分社保费的缴费基数予以扣除。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联系人:徐存洪
联系电话:13606688090 邮编:3180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