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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跨境应税应为的定义

09-29 跨境应税应为的定义 我要评论

跨境应税应为的定义

留言时间:2020-06-1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境外客户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属于2019年39号文第7条第(四)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中的“跨境应税行为”?

我公司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10%的条件,请问所取得的上述客户从境外支付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鉴证咨询服务。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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