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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抵扣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06-1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5年81号公告指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根据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操作咨询过税务说是以报抵备,但在电子税务局,找不到此项申报的申报表,具体操作可否告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35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在本部分填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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