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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携程等机构代订机票收到的电子普票如何抵扣?

携程等机构代订机票收到的电子普票如何抵扣?

留言时间:2020-08-1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销售人员出差,由携程代订机票后,回来报销,收到携程开出的电子普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①*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②*经纪代理服务*代订附加产品,③*经纪代理服务*退票费等三张电子普票,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是不是只有*运输服务*才能够抵扣进项税?望回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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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8-1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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